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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有什么

admin 杭州余杭律师 2023年11月20日
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包括:
1、子女不愿意被探望,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;
2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;
3、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;
4、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
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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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:
1.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,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;
2.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,有打骂、虐待子女行为,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;
3.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,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;
4.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;
5.有吸毒、赌博等恶习的,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;
6.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,怂恿子女犯罪的;
7.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。探望方出现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”的行为时,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,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议不成时,由人院判决。
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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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有:
1、子女拒绝父母探望的;
2、父母精神不正常,无法确保其不会做出伤害子女行为的;
3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
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
(一)》第六十八条
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,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、罚款等强制措施,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、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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